近日,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保护森林资源,优化生态环境,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》和《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》的有关规定,发布如下命令:
一、全市春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。其中,4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。
秋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11月30日。其中,10月1日至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。
二、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有林地、疏林地、灌木林地、未成林造林地及外缘100米范围内,以及无立木林地、宜林地、荒山荒地及外缘1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防火区。
三、在全市森林高火险期内,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。
四、森林防火的高火险期内,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及燃烧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,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应当配合护林防火工作人员接受检查。
五、全市春季、秋季森林防火期的森林防火责任落实、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、火险预警响应机制、野外用火管制措施、扑火准备工作、应急联防联动机制的建立,以及责任追究等严格遵照《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》规定执行。
六、森林防火期内,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、上坟烧纸、烧香、燃放鞭炮、野外取暖、野炊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。凡违反以上规定的,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给予相应处罚。对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和野外吸烟者,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;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;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;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,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对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检查,干扰、阻碍护林防火工作人员正常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,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